對于玩過騰訊公司《天天酷跑》游戲的人來說,假面獅王并不陌生!它是一只用來提升技能的虛擬寵物,玩過游戲的都知道,游戲中一般會設定擁有不同技能的各類角色形象,來提升作戰(zhàn)或得分能力,假面獅王也是如此!
擁有這樣一只小小的游戲寵物對于我們來說非常簡單,玩游戲就夠了。但是,對于設計師來說,無數(shù)個這樣的寵物花費了他們大量的心血,無數(shù)的虛擬角色都需要一筆一筆操刀畫出來,再用軟件制作出各種動畫效果,這個過程是非常需要技術含量的!
隨著游戲發(fā)行之后,這樣一個可愛的寵物形象,也受到了不少商家的“青睞”,就像小豬佩奇形象一樣,被不少商家用來制作玩具、服裝!這不,最近騰訊剛打了一個官司,就是因為這只“假面獅王”被人申請成商標了!
2013年12月31日,香港嘉寳龍商貿有限公司(下稱第三人)申請注冊第13837941號圖形商標(下稱訴爭商標),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類“服裝;褲子”等商評上,核準使用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。
之后,騰訊公司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,原商評委做出裁定認定: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《商標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訴爭商標予以維持。
2016年3月29日,騰訊公司不服該認定,于法定期限內將原商評委連同第三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。騰訊公司認為該商標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權,第三人將原告游戲中眾多角色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,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,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,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,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。
騰訊公司提交了包括《天天酷跑》游戲寵物形象設計中假面獅王作品登記證書;天天酷跑》游戲中被第三人搶注為商標的其他寵物形象介紹;《騰訊天天跑酷軟件》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多份證據(jù)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:
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(xiàn)有的在先權利,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(jīng)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。”其中,“在先權利”是指除商標權之外的其他在先合法權利,包括著作權。
本案中,原告主張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圖形為一個卡通小獅子形象,其構圖和設計整體上呈現(xiàn)出一定的審美意義,體現(xiàn)了設計者獨立的選擇和取舍,具有一定獨創(chuàng)性,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。
原告提交的證據(jù)假面獅王作品登記證書,載明該作品的作者、著作權人均為原告,創(chuàng)作完成時間為2013年9月15日,首次發(fā)表時間為2013年10月14日,登記日期為2016年4月6日;《騰訊天天跑酷軟件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,載明原告為騰訊天天跑酷軟件的著作權人,登記日期為2013年9月5日,開發(fā)完成日期為2013年7月1日,故在無相反證據(jù)的情況下,上述證據(jù)可以認定原告為有權主張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權利人,可就該涉案美術作品主張相關權利。
原告提交的多份證據(jù)顯示包含“假面獅王”形象的《天天酷跑》游戲于2013年11月之前已經(jīng)上線,可以認定涉案美術作品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(jīng)創(chuàng)作完成,且經(jīng)過游戲上線、網(wǎng)頁宣傳等方式公開發(fā)表。
訴爭商標與涉案圖形作品完全相同,而第三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證據(jù)證明涉案圖形系其獨立創(chuàng)作完成或存在合法授權或者許可,故綜合現(xiàn)有證據(jù)可以推定第三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。基于上述分析,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涉案美術作品的在先著作權,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(guī)定。
綜上所述,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,依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,并重新作出裁定!
也就是說,騰訊公司通過在先著作權登記證書,成功無效掉了侵權商標!可見,著作權登記在保護商標權益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!企業(yè)在布局商標的同時,建議對版權進行登記,我們提倡“商標版權化”以更全面地維護品牌權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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